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及时了解灾情;视情向台湾灾区表达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救灾需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台湾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迅速开展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3 火山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应急管理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研判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8.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等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必要时,经审批后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外交部、国家移民局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有关预案处置。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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