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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布《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4天前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0月1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7市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由市指挥部聘请民航、航空器、空管、通信、导航、监视、无线电、气象、消防、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市指挥部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2.8市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职责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救援需求;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应急指挥机制和个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3.1等级划分

按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事件等级划分原则由实际后果严重性决定,综合考虑民用航空器类型、载人属性及特殊风险等影响事件的危害程度。

3.2特别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导致与军用航空器或大型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大影响或损失;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3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4较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在较大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或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5一般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6等级认定

低空飞行事故等级由市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

4. 预防和预警

4.1主动预防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和操控员等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要求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全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编制并发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应急处置培训。

4.3预防监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监管,确保飞行活动安全合规;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机制,对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事故预防措施开展定期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空飞行活动进行协同查处,对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行为开展联合处置。

4.4预警机制

飞行活动安全预警: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即“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收集汇总全市低空飞行计划,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监测,实时跟踪低空飞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偏离计划情况并预警。

监测预警:市公安局对合作目标与非合作目标开展监测预警,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查证处置,依法处罚,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气象预警:市气象局应及时指导发布大风、暴雨、雷电等可能影响低空飞行的预警信息。

数据安全预警:市数据局指导低空飞行涉公共数据安全工作,做好公共数据平台低空飞行数据安全预警工作;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低空飞行相关数据的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篡改预警,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通信预警:市经信局应组织通信服务商及时发布影响低空飞行的通信条件变化预警。

4.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6预警变更和解除

根据预警机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原则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据实、迅速、准确”为原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漏报。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级部门。

5.2信息报告程序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涉及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涉及或影响航空运输安全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将事件信息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低空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同步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影响相邻地市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告相邻地市主管部门。

对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特别要求上报的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

5.3信息报告内容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或个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航空器类别、任务性质;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

(五)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

(六)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6. 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迅速部署力量紧急疏散,封锁事发区域,确保人员安全;启动社会安保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消防、医疗等应急力量应视情开展灭火、救援等处置工作。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快速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协助进行航空器故障排查时,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和技术支持,确保航空器安全着陆。对无法控制的航空器,进行先期预警,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划设临时管制空域。

飞行活动数据泄露时,应立即启动数据安全应急响应程序,追踪泄露源并加强数据保护。

6.2分级响应

遇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应相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一般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事故发生地指挥部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按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包括人员搜救、航空器搜救、治安警戒、医疗救护、舆情应对、善后处理等;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做好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Ⅱ、I应急级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分别提出启动Ⅱ、I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与上级或行业主管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衔接。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