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响应: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6.3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市指挥部决定。
7. 后期处置
7.1现场恢复
抢险救援结束后,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现场,降低社会影响。
7.2善后处置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应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
7.4外事协调
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7.5调查评估
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6处置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2个月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整理审查应急救援记录等相关资料,总结评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全过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工作。
8. 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8.2应急队伍保障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及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是抢险救援的基本力量,驻绍部队、武警、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8.3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运营单位要配备抢险救援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建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8.4安全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低空飞行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工作,指导专业处置力量训练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8.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市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8.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8.7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管理、物资储备和演练。
8.8社会动员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
9. 预案管理
9.1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指挥部要加强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提高应对处置有效性。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磨合和检验各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9.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普及低空飞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加强对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专项预案并明确联络员,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报送更新。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预案制(修)订本行政区域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4预案协同
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运输及通用航空器、运动类航空器等发生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时,应做好本应急预案与相关管理部门管理预案之间的协同与衔接。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 则
10.1考核奖惩
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